我們都知道,公司設立的條件之一是要有固定的住所,這個住所可以是公司所有的房產,也可以是公司租賃的房產。有些公司會使用發(fā)起人或股東的私人房產作為公司的住所,那么,私人房產是否可用作公司的辦公場所?
工商局規(guī)定:私人房產是可用作公司的辦公場所的,但根據該房產所持證件及房產用途的不同,需出具的材料也有所區(qū)別。
一、工商局要求提供材料如下:
1、房產證相關證明;
2、居委會證明;(房產用途為:商鋪,辦公,商用則不用。)
3、租賃合同原件;
4、房東身份證復印件。(經開區(qū)工商局須提供)
二、房產可用做辦公場所的證件有以下幾種:
1、房產證:
復印件,如果房產所有權人及共有權人達三人及以上的,須提供所有權人及共有權人全部的房產證復印件
2、購房合同:
三、私人房產的用途有以下幾種:
1、住宅,
2、商住,
3、私人,
4、商鋪,
5、辦公,
6、商用。
其中,1、住宅,2、商住,3、私人,以上用途的房產用作辦公場所的,必須出具所在地居委會的證明。4、5、6項的則不用。辦理居委會證明一般需交納租金稅(地稅局征收)。
四、租賃合同的標準:
1、承租方:以客戶已核準的企業(yè)名稱(籌)十法人簽字;如以自然人簽訂的合同,則須提供全體股東簽字的委托某某代租證明。
2、租賃合同如果以“以客戶已核準的企業(yè)名稱(籌)十法人簽字”這種方式簽訂的,租憑期限要在已領取《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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