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名稱
專賣零售許可證
二、辦理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賣法實施條例》、
《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
《鄭州市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標準》。
三、審批機關
申辦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在地的區(qū)(縣)專賣局
四、申請條件
(一)有與經(jīng)營制品零售業(yè)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jīng)營場所;
(三)符合《鄭州市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標準》;
(四)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五、提交材料目錄
(一)新辦
1、《專賣零售許可證新辦申請表》;
2、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原件和復印件,或有關申請營業(yè)執(zhí)照材料;
3、負責人身份證和任職證明復印件;
4、經(jīng)營場地合法使用證明原件和復印件(產(chǎn)權證明;或租賃協(xié)議;從事經(jīng)營的證明;或集貿(mào)市場出具的使用證明;或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經(jīng)營場所證明);
5、特殊人群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二)變更
1、《專賣零售許可證變更申請表》;
2、許可證正本和副本;
3、變更事項的證明文件。
(三)延續(xù)
1、《專賣零售許可證延續(xù)申請表》;
2、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
3、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原件和復印件
4、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5、經(jīng)營場地合法使用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四)補辦
1、《專賣零售許可證停業(yè)、恢復營業(yè)、歇業(yè)、補辦申請審批表》;
2、鄭州市內發(fā)行報刊上刊登的作廢聲明原件或毀損的許可證正、副本。
(五)停業(yè)或歇業(yè)
1、《專賣零售許可證停業(yè)、恢復營業(yè)、歇業(yè)、補辦申請審批表》;
2、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六)恢復營業(yè)
《專賣零售許可證停業(yè)、恢復營業(yè)、歇業(yè)、補辦申請審批表》
六、申請方式、途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供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七、辦理程序
(一)填寫辦理專賣零售許可證相關申請表格。申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到所在地區(qū)(縣)專賣局領取申請表格,也可以登陸鄭州市專賣局網(wǎng)站下載申請表格。
(二)向所在地區(qū)(縣)專賣局提出辦理申請,并提交填寫完整的申請表格及相關材料。
(三)區(qū)(縣)專賣局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將《受理通知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四)對已受理的申請,區(qū)(縣)專賣局在 20 個工作日內做出審人批準,可以延長 10 日。審批同意的,發(fā)證機關作出準予辦理的《行政許可決定書》;審批不同意的,區(qū)(縣)專賣局作出不予辦理的《行政許可決定書》。
(五)發(fā)證機關應當自作出準予辦理的《行政許可決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fā)送達專賣零售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