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又稱為著作權,根據(jù)自愿原則,對下列作品進行著作權登記:軟件著作權;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筑作品;攝影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工程設計圖、產(chǎn)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作品。 此外還受理其他與著作權有關事項的登記;各類作品(計算機軟件除外)授權事項登記;錄音、錄像制品登記;其他與著作權有關的受國家版權局的指定,中心進行的登記等。
登記機關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版權局負責本轄區(qū)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的作品登記工作。國家版權局負責外國以及臺灣、香港和澳門地區(qū)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的作品登記工作。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受國家版權局委托,負責外國以及臺灣、香港和澳門地區(qū)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的作品登記工作。
為他人撰寫的報告、講話稿等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糾紛
由他人執(zhí)筆,但是本人審閱定稿并以本人名義發(fā)表的報告、講話等作品,著作權是歸報告人或者講話人享有的。但是出于本職工作的報告和講話屬于政府工作或公益性工作的,報告人或者是講話人是不享有著作權的。
使用他人音樂作品的著作權糾紛
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音樂作品的應當向作者支付報酬。
自傳體文學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糾紛
對于特定人物的自傳體文學作品一般都是看該作品的寫作人與該特定人物有沒有約定,如果沒有書面約定就應當由該特定人物享有著作權。
因廣告語引起的著作權糾紛
廣告語在具備作品的構成要件時應當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只要該廣告語是具有獨創(chuàng)性就已經(jīng)構成了作品。
編輯作品中的著作權糾紛
編輯作品由編輯人享有著作權,但編輯作品是不得侵犯原有作品著作權的。同時編輯作品中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