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浮式礦用單體液壓支柱系列產(chǎn)品(以下簡稱“本產(chǎn)品”),系煤炭工業(yè)部煤炭科學研究院設(shè)計,由我廠制造的煤礦支護產(chǎn)品,本產(chǎn)品采用優(yōu)質(zhì)材料和先進加工工藝裝備進行制造,所有零件經(jīng)嚴格檢驗,質(zhì)量可靠,性能優(yōu)良。
本系列支柱是外部供液恒阻式單體液壓支柱,它們可以與各種頂梁配合,也可以作主柱使用??晒┟旱V一般機械化采煤或炮采工作面支護項板用,也可供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面端頭支護或其他臨時性支護使用。
2.懸浮式礦用單體液壓支柱適用范圍:
1)本產(chǎn)品分別適用于0.6~4.5米煤層回采高度。
2)煤層傾角小于25°的緩傾斜回采工作面,如采取一定的措施,可擴大到傾角為25°~35°的傾斜回采工作面。
3)煤層頂、底板條件:
①工作阻力為250KN的支柱 ,底板抗壓入強度應為20Mpa以上工作阻力為300KN的支柱,底板抗壓入強度應為28Mpa以上。如底板較軟,支柱壓入底板的深度以不惡化頂板的完整性及不影響支柱的回收為限。否則,應采取“穿鞋”或加大底座等措施 .
②頂板冒落情況較好,冒落后不影響支柱的回收。
③在特殊情況下(人工假頂工作面或地質(zhì)構(gòu)造較復雜的條件等)使用時,應采取措施。
④在煤質(zhì)較松軟的炮采工作面使用時,應對活柱體外表面采取保護措施,以防崩壞,且不能當貼幫柱用。
⑤支柱與木頂梁配合或作點柱使用時,應將頂蓋換成柱帽以免損壞木梁造成回柱困難。
3.本產(chǎn)品不宜在下列條件的工作面使用:
1)煤質(zhì)較硬的炮采工作面,以及周期來壓特別強烈或有沖擊地壓的工作面。
2)工作面采高太低(支柱選型不對),不能保證頂板下沉后支柱回收所需小高度。
3)不同工作特性(如摩擦支柱、木支柱等)或不同工作阻力的支柱,不能在同一工作面混用。
4)可用于有周期來壓工作面,有顯著沖擊地壓的一般不宜使用。
二、型號含義示例
D W □—□/□ X (□)
G改進型;A、B改進序列號
X代表懸浮式技術(shù)原理
支柱的油缸直徑mm
支柱的額定工作阻力KN
支柱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