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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
《勞動合同法》在賦予勞動者單方解除權的同時,也賦予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權,以保障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jīng)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1款第1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梢越獬齽趧雍贤?/span>(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jīng)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下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jīng)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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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合同的種類
《合同法》規(guī)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③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
④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
如標的物的價值與價款過于懸殊,承擔責任或風險顯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稱為顯失公平的合同。
3.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二)合同撤銷權的行使
《合同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三)被撤銷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規(guī)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一、工程總承包的方式
按照2003年建設部發(fā)布的《關于培育發(fā)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yè)的指導意見》,工程總承包主要有下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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