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問:我公司邀請某高校專家給員工進行一次職業(yè)技能培訓,為高校專家支付的機票費用可以作為我公司購進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抵扣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條款規(guī)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所稱“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限于與本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本單位作為用工單位接受的勞務派遣員工發(fā)生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
本公告條、第二條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發(fā)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執(zhí)行,已處理的事項不再調整。
2、問: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需要抵扣進項稅額,對取得的電子有何要求?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條第二款規(guī)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以取得的增值稅電子上注明的稅額為進項稅額的,增值稅電子上注明的購買方“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等信息,應當與實際抵扣稅款的納稅人一致,否則不予抵扣。
本公告條、第二條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發(fā)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執(zhí)行,已處理的事項不再調整。
3、問:加計抵減政策中所稱的“銷售額”,具體包括哪些銷售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第二條款規(guī)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關于加計抵減政策適用所稱“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其中,納稅申報銷售額包括一般計稅方法銷售額,簡易計稅方法銷售額,免稅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銷售額,免、抵、退辦法出口銷售額,即征即退項目銷售額。
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或評估調整當期銷售額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適用增值稅差額征收政策的,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本公告條、第二條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發(fā)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執(zhí)行,已處理的事項不再調整。
4、問:我公司是2019年5月份成立的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一般納稅人,直到2019年9月份才開始產生銷售額,我公司什么時候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且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銷售額均為零的納稅人,以首次產生銷售額當月起連續(xù)3個月的銷售額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設立,且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均為零的納稅人,以首次產生銷售額當月起連續(xù)3個月的銷售額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本公告條、第二條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發(fā)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執(zhí)行,已處理的事項不再調整。
5、問:匯總繳納增值稅的總分機構,如何確定總分機構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第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實行匯總繳納增值稅的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總機構本級及其分支機構的合計銷售額,確定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本公告條、第二條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發(fā)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執(zhí)行,已處理的事項不再調整。
6、問:2019年8月成立的按季納稅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可以享受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免征增值稅的小微企業(yè)優(yōu)惠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第四條規(guī)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因在季度中間成立或注銷而導致當期實際經營期不足1個季度,當期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秶叶悇湛偩株P于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發(fā)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第六條第(三)項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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