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的提出
21世紀初,隨著電子商務這一新型的商業(yè)模式的出現(xiàn)。不僅為商業(yè)發(fā)展提供了新的空間,促進了經濟的發(fā)展;而且也為商標侵權提供了新的平臺。電子商務平臺商與搜索引擎服務商等網絡服務提供者,常常由于其用戶的直接侵權行為,而權利人要求承擔間接侵權責任,以彌補權利人的損失。但是,如果盲目地加強對權利人的保護,要求網絡服務商承擔的義務過多,將會阻礙經濟和技術的良性發(fā)展,這與知識產權法的根本目的相悖。因此,如何協(xié)調權利人與提供服務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當下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避風港”規(guī)則
發(fā)生侵犯著作權案件時,提供網絡服務者提供了網絡空間的相應服務,并不涉及網頁內容的復制,若其被告知侵權,則提供者就應當具有刪除的義務,否則就按照侵權對待;只要提供者提供的網絡空間中未存儲侵權內容,又沒有被告知其網絡空間中的相應內容需要刪除,則第三方提供者不承擔侵權責任,這就是著作權領域較為的“避風港”規(guī)則。之后該規(guī)則在搜索引擎、在線圖書館、網絡存儲等方面也廣為適用。[1]
早在21世紀末,“避風港原則”就在美國版權法中正式提出。在此之前,“避風港”規(guī)則在著作權領域就很受人關注,但是鑒于網絡服務提供者作為個體,往往事先并不知道用戶上傳的作品是否涉嫌侵權,對上傳于其服務器作品審查能力不足,在法律中一直未予以規(guī)定。后來為了解決上述困境,創(chuàng)新適用了“通知+移除”規(guī)則,但是,這種規(guī)則在判定第三方提供者是否承擔間接侵權責任時有諸多不便。
三、商標間接侵權的判定
在英美法系,間接侵權指的是,在直接侵權人實施侵權行為時,網絡服務提供商起到了教唆、引誘或幫助作用。間接侵權主要包括代理侵權、輔助侵權和誘引侵權三類。第三方提供者更多歸屬于輔助侵權,故此處只討論輔助侵權責任。
輔助侵權責任在大陸法系較為常見,其構成要件為:主觀上對于直接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是明知或應知的;客觀上,給予實施者重大協(xié)助。[2]就輔助侵權而言,要承擔輔助侵權責任,必須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實施直接侵權行為,仍然對實施者的直接侵權行為給予重大幫助?!爸馈庇挚删唧w分為“大概知道”和“具體知道”。在學界和司法實務中,有人認為此處的“知道”主要是指“大概知道”。理由在于,認定第三方“間接侵權”的關鍵在于“概括性的過錯”,而非具體侵權中的“明知或應知”[3]也有少數(shù)人主張,在判斷第三方提供商主觀狀態(tài)時,應將“具體知道”作為判斷標準。即是指第三方在已盡合理注意義務的基礎上,具體確實的知道商標侵權事實已經實際發(fā)生。[4]
將“避風港”規(guī)則遷移至網絡商標間接侵權中是可行的。首先,法律在責任分配中,如果對于某項行為苛以責任,從公平正義的角度來講,該行為應當具有可責罰性;其次,“財產法的經濟目標在于合理的利用有限資源和限度的擴大產出”;再次,引入避風港制度能很好的彌補“商標權權利窮竭”帶來的弊端。商標權直接侵權的存在與否,是高度專業(yè)化的問題,需要結合很多專業(yè)知識加以判斷,不能苛求不具有判斷專業(yè)能力的網絡服務提供商在數(shù)以億計的信息進行逐一審核判斷。避風港規(guī)則規(guī)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沒有普遍審查的義務,而在個案中,針對權利人的通知和證據(jù)可以進一步加以判斷和制止侵權,很好的配合了權利窮竭理論。
四、結語
網絡服務商避風港的法律性質為免責條款,而不是歸責條款。對商標的間接侵權做出判定時,首先要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主觀狀態(tài),只有在具體知道侵權行為,且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時,才可以將該網絡服務提供者判定為商標的間接侵權。誠然,面對避風港制度是否應引入商標的間接侵權的問題,為了平衡網絡服務提供者和商標權人之間的利益,彌補權利窮竭制度帶來的不足,嘗試引入避風港制度也是有可能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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