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文件需要拿到其他國家使用,則需要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1)拿到海牙公約組織成員國使用,只需將文件經(jīng)由香港國際公證人公證,然后送交香港高等法院認證(也叫加簽),即可使用。
(2)拿到非海牙公約組織成員國使用,需先經(jīng)過香港國際公證人公證,然后送交香港高等法院認證,后拿到使用國駐香港領事館認證。
(3)如果該國在香港沒有領事館,則需要將高院加簽后的文件送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認證,然后送該國駐北京大使館認證。
如文件需要拿到中國大陸使用,則需要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香港的文書送往中國(內地)使用,先經(jīng)中國委托公證人公證,然后公證后的文書必須經(jīng)過指定部門「審核、登記和加章轉遞」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才能送往中國內地使用。
【人民法院】與【司法部】《關于涉港公證文書效力問題的通知》:未經(jīng)審核加轉遞章程序的證明文書,不具有公證文書的證明效力和執(zhí)行效力。
中國委托公證人是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師擔任,目委托公證人的業(yè)務范圍是證明發(fā)生在香港地區(qū)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證明的使用范圍在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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