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教師法》明確規(guī)定,凡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必須具備相應教師資格,沒有相應教師資格的人員不能聘為教師。教師資格法定憑證為《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和教師資格證書, 在全國范圍內(nèi)適用。
取得教師資格可在本級及以下等級學校和機構任教;中職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只能在中專、技校、職高或初級職業(yè)學校擔任實習指導教師。高級中學教師資格與中職校教師資格相互通用。使用假資格證者,一經(jīng)查出,五年內(nèi)不得申報。
市教委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中等職業(yè)學校教師資格、中等職業(yè)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和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各區(qū)、縣教委(教育局)認定幼兒園教師資格、小學教師資格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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