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需要辦理香港律師公證?
1、香港公司預備在大陸建立公司、分公司或代表處;
2、香港公司董事會抉擇用于大陸時,須由中國司法部托付評判人進行公證;
3、香港公司或自己托付授權別人或大陸的律師業(yè)務所處置特定業(yè)務時,亦須公證;
4、預備與大陸居民締成婚姻;
5、請求內地親屬來港久居或來港接收工業(yè);
6、收養(yǎng)內地孩童;
7、預備在大陸建立個體工商戶,請求核實”香港效勞供給者身份”及預備從事CEPA協(xié)議項下之其他事項時,需依照需求由中國司法部托付評判人進行公證;
8、承繼過程中觸及大陸產業(yè)時;
9、報考中國司法考試或其他資歷考試時;
10、觸及大陸的贈與、受贈事宜;
11、在大陸觸及訴訟,須提交有關香港的依據(jù);
12、依據(jù)大陸有關行政部門的需求,須對某些文件、現(xiàn)實或行動公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