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資與37號文的關系37號文稱: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對境內居民設立特殊目的公司實行登記管理。
“特殊目的公司”即指境內居民(含境內機構和境內居民個人)以投融資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內企業(yè)資產(chǎn)或權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資產(chǎn)或權益,在境外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的境外企業(yè)。
37號文其他應注意事項(一)境內居民及其設立的特殊目的公司,不得危害我國國家主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違反我國法律法規(guī);不得損害我國與有關國家(地區(qū))關系;不得違反我國對外締結的國際條約;不得涉及我國禁止出口的技術或產(chǎn)品;
(二)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以本企業(yè)股權或期權等為標的,對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境內企業(yè)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與公司具有雇傭或勞動關系的員工進行權益激勵的,相關境內居民個人在行權前可提交相關材料到外匯局申請辦理特殊目的公司外匯登記手續(xù);
(三)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資后,融資資金如調回境內使用的,應遵守中國外商投資和外債管理等相關規(guī)定。返程投資(境內居民直接或間接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對境內開展的直接投資活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yè)應按照現(xiàn)行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guī)定辦理相關外匯登記手續(xù),并應如實披露股東的實際控制人等有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