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銀行承兌匯票通過采用電子簽名和可靠的認證機制,能夠保證其性、完整性和性,降低了票據被克隆、變造、偽造以及丟失、損毀等各種風險;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保證、承兌、交付、背書、質押、貼現(xiàn)、轉貼現(xiàn)、再貼現(xiàn)等一切票據行為均在電子商業(yè)匯票系統(tǒng)上進行,可大大提升票據流轉效率,降低人力及財務成本,有效提升金融和商務效率。
如被背書人先發(fā)起背書回復,則該背書申請按照被背書人的意思已簽收或駁回,電子銀行承兌背書人不能再撤銷該背書申請。 電子銀行承兌背書應當基于真實、合法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或以稅收、繼承、捐贈、股利分配等合法行為為基礎。
電子銀行承兌匯票背書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背書人名稱; 二、被背書人名稱; 三、背書日期; 四、背書人簽章。 在電子銀行承兌出票人或背書人匯票上記載了“不得轉讓”事項的,電子商業(yè)匯票不得繼續(xù)背書。票據在提示付款期后,不得進行轉讓背書。
這種承兌匯票,因為是信用證付款文件之一,屬于銀行信用文件,對付款人有必須付款的約束力。國際貿易中非信用證項下的跟單承兌匯票,一般是收款人(出票人)直接開給付款人的賬單,屬于商業(yè)信用,對付款人并不具有必須付款的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