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問題2
申請專利應當提交哪些申請文件?
(一)申請發(fā)明專利的,申請文件應當包括:發(fā)明專利請求書、說明書摘要(必要時應當提交摘要附圖)、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必要時應當提交說明書附圖)。
涉及氨基酸或者核苷酸序列的發(fā)明專利申請,說明書中應當包括該序列表,把該序列表作為說明書的一個單獨部分提交,并單獨編寫頁碼,同時還應提交符合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專利局(以下簡稱專利局)規(guī)定的記載有該序列表的光盤或軟盤。
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申請專利的,申請人應當在請求書中對遺傳資源的來源予以說明,并填寫遺傳資源來源披露登記表,寫明該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申請人無法說明原始來源的,應當陳述理由。
(二)申請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文件應當包括:實用新型專利請求書、說明書摘要及其摘要附圖、權利要求書、說明書、說明書附圖。
(三)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文件應當包括:外觀設計專利請求書、圖片或者照片(要求保護色彩的,應當提交彩色圖片或者照片)以及對該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
申請日如何確定?
采用電子文件形式向專利局提交的專利申請及各種文件,以專利局專利電子申請系統(tǒng)收到電子文件之日為遞交日。
向專利局受理處或者代辦處窗口直接遞交的專利申請,以收到日為申請日;通過郵局郵寄遞交到 局受理處或者代辦處的專利申請,以信封上的寄出郵戳日為申請日;寄出郵戳不清晰無法辨認的,以專利局受理處或者代辦處收到日為申請日。通過速遞公司遞交到專利局受理處或者代辦處的專利申請,以收到日為申請日;郵寄或者遞交到專利局非受理部門或者個人的專利申請,其郵寄日或者快遞日不具有確定申請日的效力,以受理處或者代辦處實際收到日為申請日。
申請人在什么時候能對申請文件主動提出修改?
發(fā)明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以及在收到專利局發(fā)出的發(fā)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可以對發(fā)明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自申請日起兩個月內,可以對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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