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明確規(guī)定“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yè)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但不少用工單位在各種類型、各種時間長度的工作崗位上都實施了勞務派遣,甚至在其主營業(yè)務崗位大量使用勞務派遣工。
勞務派遣又稱人力派遣、人才租賃、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雇員租賃,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勞動力給付的事實發(fā)生于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yè)(實際用工單位)之間,要派企業(yè)向勞務派遣機構支付服務費,勞務派遣機構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業(yè)務模式中,存在三層法律關系,分別為:
①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公司之間的勞務派遣法律關系,雙方需簽訂《勞務派遣合同》;
②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雙方需簽訂《勞動合同》;
③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的勞務關系,雙方不簽訂任何合同,勞動者僅在用人單位的安排下,服從用工單位的管理,為用工單位提供勞務服務。
勞務派遣模式中,勞務派遣公司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合同管理、發(fā)放工資、辦理社會保險等,是勞動者真正的“boss”;勞動者服從用工單位的安排與監(jiān)督,遵守用工單位的公司制度并受其約束。
而在勞務外包模式中,勞動者與發(fā)包方并不存在直接的法律關系,發(fā)包方對勞動者無直接管理權限,勞動者接受承包方的工作安排與監(jiān)督管理,并由承包方為其發(fā)放工資等。但這并不等于發(fā)包方完全不能管理勞動者,而是需要結合發(fā)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