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xiàn)行法律制度明確了勞務派遣三方法律關系中,用工單位應當實際承擔派遣員工工資和社保費用。這就是勞務派遣單位不墊付原則的法律基礎,也就是說派遣單位不為用工單位墊付派遣員工工資和社保費用。一旦派遣單位不能堅持原則,為用工單位墊付上述費用,也就意味著無形中增加自身的經(jīng)營風險。
因勞務派遣關系中的管理關系存在于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而勞務外包關系中的管理關系只存在于勞動者與勞務外包公司之間,為防止企業(yè)擬采用的勞務外包關系被認定為勞務派遣關系,企業(yè)可以在服務合同中明確約定,勞動者勞動合同的簽訂、工資發(fā)放、社會保險的繳納、勞動保障等必須由外包公司全部負責,同時企業(yè)與勞務外包公司勞動者明示,企業(yè)與勞務外包公司勞動者不存在勞動關系或勞務派遣關系或其他用工關系等。
勞務派遣是一種用工的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適用。而目前,很多用工單位為了規(guī)避用工風險,大量的采用勞務派遣的用工形式,將風險轉(zhuǎn)移給勞務派遣單位,甚至勞務派遣單位只是代發(fā)工資。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一旦出現(xiàn)糾紛,會面臨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相互“踢皮球”的問題。從法律的角度來說,表面上看用工單位是一種勞務派遣的用工形式,但實際上還是用工單位與勞動者建立的事實勞動關系,出現(xiàn)任何問題,勞動者是有權利要求用工單位承擔相應責任的。
勞務派遣滿足用工單位需求的微觀功能是它基本的作用。首先,勞務派遣并不適合所有企業(yè)。只有當企業(yè)有用工需求,同時有資金實力、能夠租賃得起勞務派遣工時,才會考慮使用勞務派遣用工形式;對于本身沒有用工需求,或者雖然需要人,但本身用工成本比較低的企業(yè),自然不會對勞務派遣產(chǎn)生需求??傊?,勞務派遣是企業(yè)的一種正常存在的、有效率的用工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