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明確規(guī)定“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yè)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但不少用工單位在各種類型、各種時間長度的工作崗位上都實施了勞務派遣,甚至在其主營業(yè)務崗位大量使用勞務派遣工。
勞務派遣又稱人力派遣、人才租賃、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雇員租賃,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勞動力給付的事實發(fā)生于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yè)(實際用工單位)之間,要派企業(yè)向勞務派遣機構支付服務費,勞務派遣機構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你用人,我管人”。人才派遣制的用人模式實際上形成的是三種關系.也就是以人才派遣單位為中間行為主體形成的派遣單位與被派遣人才之間的隸屬關系、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的合作關系,以及被派遣人才與用工單位之間的工作關系。
很顯然,用工單位對人才只管使用和使用中的工作考核,剩下的一切管理工作,包括工資薪酬的發(fā)放,社會保險的代收代繳,合同的簽訂、續(xù)訂和解除,相關問題和爭議的處理,日常一系列的人事管理等,全部由人才的派遣單位負責。
這樣,用工單位用人,派遣單位管人,這種用工方式對用工單位來說省了很多事,減少了因管理工作帶來的工作量和相關的麻煩,可以使用工單位的經營管理者更專心于事業(yè)的發(fā)展和企業(yè)的生產經營。
勞務派遣對于企業(yè)的作用越來越小,一方面是對于勞務派遣的監(jiān)管在加強,另一方面是對于正式員工的保護在放松,企業(yè)中使用勞務派遣的行為更多是一種慣性。勞務派遣對于機關事業(yè)單位的作用則依舊強勢,主要是因為限制了勞務派遣使用比例、使用崗位的《勞務派遣暫行規(guī)定》,僅適用于企業(yè),對于政府和事業(yè)單位并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