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暫行辦法》規(guī)定,除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對外投資的市場主體、決策主體、執(zhí)行主體和責任主體,按照“有關部門引導、企業(yè)主導、市場化運作”的原則開展對外投資,在境外設立(包括兼并、收購及其他方式)企業(yè)前,應按規(guī)定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交相關信息和材料; 符合法定要求的,相關主管部門為其辦理備案或核準。
境外投資備案的條件
通常情況下境外投資備案需要通過相關政府部門的審核,審核會比較嚴格,ODI境外投資備案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備案的大陸公司成立一年以上,如果是成立時間不足一年的企業(yè),難以提供完整的審計財務報表的,則無法通過部門的批準或備案;
2.申請備案的大陸公司近一年獨立第三方會計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不得顯示出現虧損;
3.申請備案的大陸公司凈資產回報率高于5%,越高越好;
4.申請備案的大陸公司資產負債率低于70%,越低越好。
前期費用登記:境內機構在境外投資設立項目或企業(yè)前,需要向境外支付的與境外直接投資有關的費用,如繳納保證金和支付租用辦公場地等費用。支付相關費用前需要申請辦理前期費用登記。
境外直接投資變更登記:境內機構在進行境外投資過程中,會發(fā)生義務出資變化(含增資、減資)、實際出資減資、境外標的企業(yè)的股東股權轉讓以及相關主體檔案基本信息變化等情況,需要相應申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