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境外公司出具的誰能夠代表公司簽署代表機構登記相關文件的證明。如一些國家公司的開業(yè)證明已載明董事長或法定代表人的,仍需提供此份授權文件,并經公證認證;
2、上海代表機構駐在期限屆滿后繼續(xù)從事業(yè)務活動的,外國(地區(qū))企業(yè)應當在駐在期限屆滿前6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3、代表機構名稱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外國(地區(qū))企業(yè)的國籍(地區(qū))、外國(地區(qū))企業(yè)中文名稱、駐在城市名稱以及“代表處”字樣。不能使用外文文字(/);
4、上海代表機構設立、變更,以及代表機構的登記證、代表證遺失或者毀壞的,外國(地區(qū))企業(yè)應當在登記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向社會公告。變更具體是指代表機構名稱、代表姓名、業(yè)務范圍、駐在場所、駐在期限;
5、外國企業(yè)(境外母公司)名稱及其住所變更的,應當辦理公告。撤銷、增加代表屬于備案事項,不需辦理公告。凡依法公開發(fā)行的報刊,如新民晚報、人民日報、解放日報等,均可作為本市登記機關指定的媒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