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志的頒發(fā)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標志管理中心自收到現場評審報告(包括整改報告)及檢驗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綜合審查。綜合審查合格的,頒發(f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標志證書,準許在該產品上使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標志標識,并予以公告。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標志證書的有效期為4年。進口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標志證書的頒發(fā),采取按有效期管理和按進口批次管理兩種形式。
1.申請單位為產品制造商,按本辦法規(guī)定程序審查合格的,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標志證書;
2.申請單位為國內代理商、進口商或其他單位,經技術審查和檢驗合格的,按進口批次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標志證書。進口的一般勞動防護用品參照上述規(guī)定辦理準用手續(xù)。
LA認證、LA勞安認證是確認企業(yè)具備提供性能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yè)標準要求的產品的能力憑證。
LA認證、LA勞安認證由標志證書和標志標識兩部分組成,標志證書分為制造、貼牌和代理三種類型。制造類證書有效期5年,貼牌類證書有效期2年,代理類證書有效期1年。
防靜電服LA標志認證由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標志證書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標志標識兩部分組成。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標志證書由監(jiān)管總局監(jiān)制,加蓋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標志管理中心印章。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標志標識由圖形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標志編號構成,勞安標志由設在中國生產科學研究院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標志管理中心受理與核發(fā)。
生產防靜電工作服的企業(yè)必須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標志,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采購和使用無LA標志的防靜電工作服;購買的防靜電工作服須經本單位的生產技術部門或者管理人員檢查驗收。
LA勞安認證周期
根據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票實施細則中提及:
1、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標志管理中心自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符合要求的,向申請單位發(fā)出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請單位按要求重新填寫或補充申請材料。
2、LA標志管理中心對通過初審的申請材料,組織審查人員進行技術審查,提出技術審查報告。技術審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技術審查合格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標志管理中心對相關技術文件予以確認、存檔,并發(fā)出現場評審通知書;技術審查不合格的,向申請單位發(fā)出整改通知書。申請單位應在接到整改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復審仍不合格的,終止本次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標志申辦。
3、技術審查合格的,由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標志管理中心組織評審人員對申請單位的主體資格、技術力量、生產設備、檢測檢驗設備和管理體系等條件進行現場評審,提出現場評審報告。 現場評審實行組長負責制。評審組原則上應在接到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標志管理中心下達的現場評審任務書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審工作。評審組一般由2-3人組成;評審工作時間一般為2-3天。 省級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派一名監(jiān)察人員,監(jiān)督現場評審工作。
4、現場評審人員按照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標志抽樣有關要求抽封樣品,填寫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標志抽樣單,申請單位應于封樣之日起5日內將抽封的樣品寄往受委托的生產檢測檢驗機構。
5、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標志檢驗工作,由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標志管理中心委托經國家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授權的生產檢測檢驗機構進行。承擔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標志檢驗的生產檢測檢驗機構,應嚴格按國家、行業(yè)標準及檢驗規(guī)范進行檢驗,對出具的檢驗報告負責。
6、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標志管理中心自收到現場評審報告(包括整改報告)及檢驗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綜合審查。綜合審查合格的,頒發(fā)LA標志證書,準許在該產品上使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標志標識,并予以公告。LA認證標志證書的有效期為4年。
7、被終止申辦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自終止申辦之日起再次申辦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標志的時間間隔不少于9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