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歷是完整病歷的通稱。大病歷一般是指臨床醫(yī)師在診療計劃中的全部記錄和總結,它反應了疾病的全過程,包括病人的發(fā)病,病情演變、轉歸和診療計劃。完整病歷是確定診斷、制定和預防措施的依據,也是臨床、教學、科學研究的真實可靠的素材,更是重要的法律依據。編寫系統(tǒng)而完整的病歷是醫(yī)師必須掌握的一項基本技能,臨床醫(yī)師必須努力學習,以極端負責的精神和實事求是的科學態(tài)度,進行病歷的采集和編寫。
(1)主訴是指患者入院就診的主要癥狀、體征及其發(fā)生時間、性質或程度、部位等,根據主訴能產生診斷。主訴語言要簡潔明了,一般以不超過20字為宜。
(2)不以診斷或檢驗結果為主訴內容(確無癥狀者例外)。主訴多于一項時,可按主次或發(fā)生時間的先后分別列出。
(1)出生、成長及居留的地點和時間(尤其應注意疫源地和地方病流行區(qū)),受教育程度和業(yè)余愛好等。
(2)起居習慣、衛(wèi)生習慣、飲食規(guī)律、煙酒嗜好及其攝入量,有無其他異嗜物和麻醉毒品攝入史,有無重大精神創(chuàng)傷史。
(3)從事過的職業(yè),勞動保護情況及工作環(huán)境等。重點了解患者有無經常與有毒有害物質接觸史,并應注明接觸時間和程度等。
(4)有無冶游史,是否患過下疳及淋病等。
(5)對兒童患者,除需了解出生前母親懷孕及生產過程(順產、難產)外,還要了解喂養(yǎng)史、生長發(fā)育史。
第十七條住院病歷內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頁、住院志、體溫單、醫(y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y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麻醉記錄單、手術及手術護理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出院記錄(或死亡記錄)、病程記錄(含搶救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yī)師查房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等。
第十八條住院志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經治醫(yī)師通過問診、查體、輔助檢查獲得有關資料,并對這些資料歸納分析書寫而成的記錄。住院志的書寫形式分為入院記錄、再次或多次入院記錄、24小時內入出院記錄、24小時內入院死亡記錄。
入院記錄、再次或多次入院記錄應當于患者入院后24小時內完成;24小時內入出院記錄應當于患者出院后24小時內完成,24小時內入院死亡記錄應當于患者死亡后24小時內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