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保函和保證金的區(qū)別在于履約保函在辦理的時候手續(xù)非常的繁瑣,但是在保函當中會有一個明確的有效期,在到了這天之后,乙方的錢就會自動從銀行獲得自由,而不需要甲方同意或者是不同意。 而辦理履約保證金的話,那么總體的手續(xù)就比較簡單了,只需要直接交錢給買方或者是是交易中心,就能夠對于我們的合同進行現金的保障,但是履約保證金只能夠保證合同的正常進行,到了約定時間之后,我們的本金并不是能夠馬上就收回來的。 因此,雙方選擇履約保函是一個比較明智的選擇。
國際商會于1992年出版了《見索即付保函統(tǒng)一規(guī)則》,其中規(guī)定,索償時,受益人只需提供書面請求和保函中所規(guī)定的單據,擔保人付款的依據是單據,而不能是某一事實。擔保人與保函所可能依據的合約無關,也不受其約束。 以上規(guī)定表明,擔保人所承擔的責任是性的、直接的付款責任。
其主要內容根據國際商會第458號出版物《UGD458》規(guī)定: (1)有關當事人(名稱與地址)。 (2)開立保函的依據。 (3)擔保金額和金額遞減條款。⑷要求付款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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