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 指信用證上所指定的有權使用該證的人,即出口人或實際供貨人。 義務:收到信用證后應及時與合同核對,不符者盡早要求開證行修改或拒絕接受或要求開證申請人指示開證行修改信用證;如接受則發(fā)貨并通知收貨人,備齊單據在規(guī)定時間向議付行交單議付;對單據的正確性負責,不符時應執(zhí)行開證行改單指示并仍在信用證規(guī)定期限交單。 權利:被拒絕修改或修改后仍不符有權在通知對方后單方面撤消合同并拒絕信用證;交單后若開證行倒閉或無理拒付可直接要求開證申請人付款;收款前若開證申請人破產可停止貨物裝運并自行處理;若開證行倒閉時信用證還未使用可要求開證申請人另開。
以有無另一銀行加以保證兌付為依據,可以分為: ①保兌信用證(Confirmed L/C)。指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由另一銀行保證對符合信用證條款規(guī)定的單據履行付款義務。對信用證加以保兌的銀行,稱為保兌行。 ②不保兌信用證(Unconfirmed L/C)。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沒有經另一家銀行保兌。
內容 (1)對信用證本身的說明。如其種類、性質、有效期及到期地點。 (2)對貨物的要求。根據合同進行描述。 (3)對運輸的要求。 (4)對單據的要求,即貨物單據、運輸單據、保險單據及其它有關單證。 (5)特殊要求。 (6)開證行對受益人及匯票持有人保證付款的責任文句。 (7)國外來證大多數均加注:“除另有規(guī)定外,本證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即國際商會600號出版物 (《ucp600》)辦理?!?(8)銀行間電匯索償條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 信用證三原則: 一、信用證交易的獨立抽象原則; 二、信用證嚴格相符原則; 三、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
信用證,是指銀行根據進口人(買方)的請求,開給出口人(賣方)的一種保證承擔支付貨款責任的書面憑證。在信用證內,銀行授權出口人在符合信用證所規(guī)定的條件下,以該行或其指定的銀行為付款人,開具不得超過規(guī)定金額的匯票,并按規(guī)定隨附裝運單據,按期在指定地點收取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