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檢測機構從事為司法機關作出的裁決、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決定、社會經濟及公益活動等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活動,應當取得資質認定。
認證對象是所有對社會出具公正數據的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機構及其它各類實驗室,如各種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站、環(huán)境檢測站、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等。
認定程序
申請:申請人向國家認監(jiān)委或者省級資質認定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初審:資質認定部門自收到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技術評審:資質認定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45 個工作日內,依據相關要求完成對申請人的技術評審,包括書面審查和現場評審,技術評審時間不計算在資質認定期限內。
決定:資質認定部門自收到技術評審結論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書面決定。準予許可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fā)資質認定證書。
技術評審階段
資質認定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依據相關要求完成對申請人的技術評審,包括書面審查和現場評審(或遠程評審)。技術評審時間不計算在資質認定期限內,資質認定部門應將技術評審時間告知申請人。評審組按照相關評審準則要求,對申請機構的管理體系、人員、設備、環(huán)境、檢測能力等進行審查和評價,形成評審意見和結論。
設施與環(huán)境
應配置停電、停水、防火等設施。
應有適當措施確保實驗室有良好的內務管理,并符合有關人員健康和環(huán)保要求。
設備管理
儀器設備的購置、驗收、流轉應控制。
儀器設備的檔案應有接受時的狀態(tài)及驗收記錄。
自檢定 / 校準的儀器設備,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tǒng)的要求,繪制能溯源到國家計量基(標)準的量值傳遞方框圖(適用時)。
計量檢定用計量標準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相關規(guī)定經考核合格。
若使用實驗室控制范圍以外的儀器設備(限使用頻次低、價格昂貴),應保證符合相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