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jù)弱化辯護
對控方證據(jù)進行質證,削弱其證明力,使法院無法認定被告人構成重罪,只能以輕罪定罪。例如:
控方指控被告人 “故意殺人既遂”,但辯護人指出證據(jù)無法證明被告人有殺人故意(如無預謀、工具為日常用品),且被害人死亡系意外因素介入,終可能被認定為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量刑更輕)。
輕罪辯護的適用場景
案件事實基本清楚,被告人確實實施了違法行為,無罪辯護成功率極低時;
被告人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性較輕,如過失犯罪(如交通肇事罪)、臨時起意的輕微暴力犯罪;
存在法定從寬情節(jié),如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通過輕罪辯護可爭取不起訴或緩刑。
輕罪辯護與無罪辯護的區(qū)別
維度 無罪辯護 輕罪辯護
核心立場 否認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 承認行為違法,但主張罪名更輕或量刑更輕
適用前提 有證據(jù)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證據(jù)不足 基本認可控方指控的事實,但對定性或量刑有異議
風險與結果 要么無罪釋放,要么可能被重判 結果相對可控,大概率獲得較輕處罰
法定不起訴:也稱不起訴,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包括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guī)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